税费一览表
一、不动产登记费
序号 |
登记类别 |
收费标准及依据 |
减免情形及依据 |
1
|
首次登记、转移登记 |
住宅类:80元/件 (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) ★登记费标准中包含1本《不动产权证书》的工本费10元;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不收取工本费。(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) |
1.小微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)免收。(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) 2.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免收,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减半收取。(财税〔2014〕77号) 3.保障性住房免收。(深财资函〔2017〕2989号) 4.土地登记免收。(深财资〔2014〕28号、粤发改价格〔2016〕180号) 5.森林、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,及相关抵押权、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。(财税〔2019〕45号) 6.耕地、草地、水域、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,及相关抵押权、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。(财税〔2019〕45号) 7.夫妻之间转移不动产申请登记的,只收取工本费10元/本。(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) |
2 |
异议登记 |
住宅类:40元/件 |
小微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)免收。(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) |
3 |
变更登记 |
不收费。(发改价格〔2008〕924号、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、财税〔2019〕45号) |
|
4 |
更正登记 |
||
5 |
预告登记 |
||
6 |
查封登记 |
||
7 |
注销登记 |
||
8 |
证书补发、换发 |
每本收取工本费10元。(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) |
说明:
1.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,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为一件;抵押登记中: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,按一件收费;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,按多件收费。(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)
2. 车库、车位、储藏室不动产登记,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,按住宅类收取。(财税〔2019〕45号)
3. 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。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的登记,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;抵押权登记,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。(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)
4.一件申请中,有住宅类房屋的,按住宅类标准收取。
5.本表的首次登记、转移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的收取标准适用所有权利类型。
6.登记费收取如有最新规定,按新规定执行。
二、房地产交易代征税费
(一)税款
序号 |
税种 |
计 算 基 数 |
收取对象 |
税率 |
征收依据 |
1 |
增值税 |
不含税销售额或差额 |
转让方 |
5% |
财税〔2016〕36号 |
2 |
城市维护建设税 |
增值税 |
转让方 |
7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 |
3 |
教育费附加 |
增值税 |
转让方 |
3% |
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》 |
4 |
地方教育附加 |
增值税 |
转让方 |
2% |
深地税告〔2011〕6号 |
5 |
印花税 |
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|
转让方 |
0.05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 |
受让方 |
0.05% |
||||
6 |
个人所得税 |
核实:计税价格-房产原值-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、合理费用 |
转让方 |
20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;深地税发〔2011〕159号 |
核定:计税价格 |
1%、1.5%或3% |
||||
7 |
契 税 |
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|
受让方 |
1%、1.5%或3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;财税〔2016〕23号 |
8 |
土地增值税 |
计税价格 |
转让方 |
5%或10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 |
9 |
《不动产权证书》贴花 |
本 |
受让方 |
5元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 |
注:企业所得税等未代征税种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缴纳。 |